綠色產品行銷、綠色消費觀念
1995年5月30日
方儉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秘書長
綠色行銷的發展迅速,以致許多國家認為必須訂定管理的條例。綠色行銷就是把環境的概念融入現有的行銷體系中,我們主要借鏡美國與澳洲政府正在發展綠色行銷的廣告用語規範,以管制綠色行銷。澳洲把規範列成清單,包含了九個步驟,可以應用於該國所有的產品,用這項清單可以把政府與消費者被廠商誤導的機會減到最小。
世界各地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開發產品時增加了環境的觀念,而且急切地想把這些產品推上市場,但是他們用的行銷與廣告方式仍有值得爭議的地方。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中,消費者越多的環保社會意識,反而越發對廠商綠色行銷的訴求無法評估其重要性與正確性。
到目前為止,對綠色行銷還沒有一致的定義,根據柯廷頓的《環境的行銷術(Environmental Marketing)》所說的:「以環境管家的態度進行行銷活動,當作企業發展責任與機會。」這意味著商業機構採取綠色行銷哲學,將環保的思潮結合,與現有的行銷決策結合。
從現有的綠色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就可以證明越來越多的綠色影響力在商品促銷中出現。全球的行銷者都正在把環保訴求與商品促銷結合,這也促使各國政府不得不得不正視這個市場策略。
消費者在這場新的行銷戰場中,必須被保護,免於被假的或誤導的廣告用語欺騙,而買了不環保的商品。有些政府認為,某些綠色行銷的訴求,對消費者而言,不但不容易懂,更會造成誤解。已有幾項立法行動以禁止不實廣告,如此將可幫助消費者克服這場「最大的環境危害」。
許多國家樹立了不同的綠色行銷規範,包括產品必須符合設定特別的標準,或是設計特別的術語用於綠色行銷的語彙。德國訂定了最嚴厲的法規,要求生產者回收所有的包裝,如果包裝可以符合法規,則可打上一個「綠點」。德國的例子已經發展出一套全新的行銷系統。如表一所列出的各國訂定的綠色行銷規範。
國家 |
開始立法 |
法案名稱 |
澳洲 |
1991 1992 |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FTC 規範 |
加拿大 |
1988 |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
歐洲共同市場 |
1993 |
EC 環保標章(EC Eco-label) |
德國(西德) |
1978 1991 |
藍天使(Blue Angel)
綠點(Green Dot) |
芬蘭 |
1991 |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Labeled) |
法國 |
1991 |
環保產品(EcoProducts) |
日本 |
1989 |
環保標章(Eco-Mark) |
葡萄牙 |
1991 |
環保產品(EcoProdutos) |
紐西蘭 |
1991 |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
北歐議會 |
1991 |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
挪威 |
1991 |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
瑞典 |
1991 |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
英國 |
1989 |
英國工業協會規範 |
美國 |
1991 1991 1992 |
綠十字(The Green
Cross)
綠封印(The Green Seal) FTC 規範(FTC Guidelines) |
「綠點」的立法,對企業是一種強制性的綠色行銷手段,可視為政府強制干預的一種極端表現。德國政府不只是強制企業使用有保證的綠色行銷標誌,而其他的國家則是順其自然,由廠商自由決定使用環保標誌系統。美國、澳洲等國制定綠色行銷的規範,要求企業遵守,使廣告行銷不致誤導消費者。
美國經驗
1992年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訂出綠色規範,以要求企業的綠色行消活動必須是清楚而一絲不苟的。在1991年FTC的消費者保護局以個案調查方式,研究綠色行銷的訴求,在這個特別的思考下,當企業必須先把綠色行銷的訴求送給FTC審查,然後等待FTC的「佳音」,讓企業處於一個非常容易受到責難的處境。
美國的規範比澳洲更為嚴格,所以無法適用於國際市場。一般而言有以下各點:
- 所有的證明與參考數據必須明確而顯著,以防虛偽不實。
- 產品與包裝的對環境的利益必須區分。
- 環保訴求不可過度渲染其環境的利益與貢獻。
- 比較性的訴求必須提供足夠的資訊,以證明其間的差異。
- 如果使用一般性而未作說明的環保訴求,將被視為虛偽不實。
- 下列的字句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標準時才能使用:
- 可分解的(Degradable)
- 可生物分解的(Biodegradable)
- 可光分解的(Photogradable)
- 可腐化的(Compostable)
- 可回收的(Recyclable)
- 含再生材質的(Recycled Content)
- 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
- 可重複充填的(Refillable)
- 對臭氧層安全的(Ozone Safe)
- 對臭氧層友善的(Ozone Friendly)
美國在1992年以前就對企業綠色行銷作了規範,在1990年國家檢察總長聯席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torney-General, NAAG)就曾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對於環境的行銷公開討論,隨後幾年即向國會提出《1991環境的行銷管理法案》,但是這項法案並未通過。
NAAG的調查產生了兩份報告:Green Report和Green Report II,後者寫道:「特別委員會這份最後的建議,提出臨時的規範給企業界,並建議完成一個更實際的定義與標準。」NAAG的建議涵蓋更廣泛的綠色行銷的議題,也減少了其不少不明確的地方。不過這份報告最有價值的地方在於,它認為規範是建議性質的而不是法律的要求;這也是1992年提出規範的原則。
NAAG提出四項重點的建議:
- 環保訴求必須是非常特定的,不得是一般性的,模糊的,不完整的,或過於廣泛的。
- 訴求必須符合現在的固體廢棄物處理的實際情況。
- 訴求必須是實質的。
- 訴求必須有證據證實。
這四個主題還有更進一步的討論,有些建議可以做成一個清單還算合理,有些則是有點不近人情。例如第二點,規定產品最後被丟棄主要是經由掩埋或焚化,……都不可以宣稱為「可分解的」、「可生物分解的」、「可光分解的」。這或許是有用的宣示,但是卻不能造就一份對行銷人易於應用在所有工業界的清單。更詳細的例子可能對開業者有用,但是過於強調引伸或量化上述的建議,則可能使它們無法被廣泛地運用。
另,環境的行銷用語法案(Environmental Marketing Claims Act)與下列五個主題合併:
- 防止虛偽不實的綠色行銷訴求。
- 提供消費者可信而且一致的規範,讓消費者能夠比較環境行銷訴求的價值。
- 建立單一而準確的標準與定義,以反映最符合環保的製程、產品與包裝。
- 鼓勵創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使製造業在產品、包裝生產時可以有環保的考量。
- 鼓勵消費者與工業養成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的習慣。
EMCA的設計不但可以免於綠色行銷的誤導,同時也鼓勵改變消費者、工業的行為。該法案內容更詳細明確地告訴行銷人,那些是可接受的行銷行為,那些是不可接受的。法案中也有一個特別的部分樹立綠色行銷專有名詞的使用標準,因此EMCA是一個非常有時效的,但是無法有效地成為一個一般性使用的清單,讓全世界的企業應用。不過有NAAG的許多特點被EMCA和FTC採用,在澳洲的清單中更被廣泛應用。
在FTC的聯邦法規建立前,所有的綠色行銷法規都是在州的階層,在1991年底前,至少有六個州有一些綠色條款,還有五個州懸而未決。這些管制往往著重於基本的問題方面,例如澄清「可回收的」、「回收材質的」定義,以及這些名詞的使用。不過還沒有一個州建立綠色行銷管制的清單。
任何一個規範若要有效執行,必須有效地與企業溝通,讓他們廣泛地採用,然而NAAG報告、EMCA,以及FTC都未能在行銷界造成顯著的需求。FTC的規範提出才兩年尚無法看出具體成效。無論如何,企業界需要實際規範,好讓他們可以從法律面與事實面評估綠色行銷的訴求。
澳洲經驗
在美國蔓延的綠色行銷議題,同樣的也橫掃澳洲,澳洲貿易事務委員會(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Commission)的貿易法設有關於商業競爭、消費者保護的法令,包括對不實廣告的界定。綠色行銷產生的問題,自然落入這些法令認定的範籌中。
事實上澳洲TPC只有對少數的公司不實的綠色行銷行為進行調查,這也是為何在1992年2月以前沒有相關的法令。在1990年下半年,就已經有多項討論在進行,消費者對綠色行銷的不實廣告的抱怨也出現了。隨著綠色行銷廣告的增加,消費者這類的抱怨也隨而增,政府因而要設置一套規範讓企業遵循。
1992年初,澳洲政府透過TPC發布了「行銷環保訴求規範」列舉了8點行銷人應注意的規範。這些規範的訂定是由TPC主導的,由各方利益團體共同長期討論的結果,就像NAAG的公眾論壇一樣。這些利益團體包括了消費者團體,政府機構和管制機構,各別工業,工業團體,以及一些專家團體。TPC提出的草案文件在1990年開始提出,分送給各利益團體,或一些主動要求參與的團體,並要求他們提供意件給TPC,文件最後總結成法規草案和施行細則。澳洲的規範和美國面臨同樣的問題,就是規範不具有實質的約束力量。
TPC的清單有三個主要的缺陷:一、8點規範並沒有把它們代表的重要層次,也無法擴大其影響力;二、相關的各項並未完整解釋,這會使規範的定義模糊,而降低其效力;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並未附有但書。
TPC的8項要求是:
- 使用真正具有意義的文字或圖像。
- 訴求必須清晰簡單。
- 必須完全說明產品特性的利益。
- 訴求必須是可查證的。
- 廣告上宣稱的利益是實際可達成的。
- 廣告必須告知產品相關負面的資訊。
- 比較產品特性時,必須呈現真實的差異。
- 必須說明對環境產生利益的條件。
美國的前五項規範包含在澳洲的規範中,不過澳洲的規範以較普遍的方式呈現,表二列出美、澳兩國規範的重點,可以看出其間的重疊,也可以看出澳洲規範涵蓋的範圍較廣。
規範特性 |
澳洲貿易委員會 |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 ||
明確陳述環境利益 |
是 |
是 | ||
說明環境特性 |
是 |
是 | ||
說明如何達到環境利益 |
是 |
是 | ||
產品的差異性必須是有明確證具的 |
是 |
是 | ||
訴求內容必須是可被驗證的 |
是 |
無? | ||
負面因素必須納入考慮 |
是 |
是 | ||
使用有意義的用語或圖像 |
是 |
是? | ||
清楚定義背書保證的計畫 |
是 |
無 | ||
在訴求中說明其他可能產生的問題 |
是 |
無 | ||
?
包含特殊定義的用語,但是沒有明確定義。
? 在使用以下的用語時,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可分解的(Degradable) 可生物分解的(Biodegradable)可光分解的(Photogradable)可腐化的(Compostable)可回收的(Recyclable)含再生材質的(Recycled Content)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可重複充填的(Refillable)對臭氧層安全的(Ozone Safe)對臭氧層友善的(Ozone Friendly) |
以下是TPC改良後的規範,它有以下三個原則:a)依重要性的順序排列,b)擴大並釐清許多重點,c)納入第九點以增加其未來的發展性。如果公司的廣告依這個規範清單的順序進行,環保訴求就會清晰而確實,可以檢驗綠色行銷中更精密的訴求,基本上這些原則可以應用在各國的各類公司。
- 清楚說明何產品如何構成環境利益。解釋環境利益的文字,必須以一般消費者能夠瞭解的程度,越簡單越好,一般消費者可能對環境的知識並不高明,這樣做可以減少消費者的誤解。
- 討論產品究竟那一部分或觀點是符合環境的利益。對環境的利益經常是有關於使用,生產,運輸,丟棄,包裝,或是合併某些上述的因素。訴求應只對於有利的部分,這樣可以防止觀念誤導,引人誤以為產品全部都對環境有益。
- 說明產品如何對環境的利益。例如包裝減量可以減少砍伐多少棵樹,少下多少能源等等。在說明利益時,必須讓消費者知道消費行為改變的意義。
- 訴求必須與產品有關。如果你聲明你的產品不含氟氯碳化物,而這類產品本來就不含氟氯碳化物,你的聲明就沒有意義了。廣告的訴求必須切中要領。
- 任何訴求必須是具體可驗證的。如果你說產品中所含的某種化學成分的量,是同類產品中最低的,就必須能夠提出證明。如果你沒有把握,就不要提出,或是改為有把握的。
- 不要使用籠統的論調來說產品具有各種環保特性,往往其中也有一些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當你強調產品是再生塑膠製造的,而這部分只佔產品的極小部分,這樣的訴求會造成更不好的負面影響。
- 不可使用曖昧的字句、圖像,或對環境根本沒有意義的環保訴求。諸如「對地球安全」,公司自己設計的環保標章,很容易造成誤導。濫用對環境無關的或是曖昧的訴求來標榜產品的環保特性,有時只會引來消費者團體與政府的批評。
- 解釋使用的環保證明或環保標章的性質。這些包括:
a 產品達到的標準。
b 達到以上標準對環境產生的利益。
c 提供證明或標章的來源。包括
證明機構(私人機構,政府,企業)
證明種類(強制的,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