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產品行銷、綠色消費觀念

1995年5月30日

方儉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秘書長

綠色行銷的發展迅速,以致許多國家認為必須訂定管理的條例。綠色行銷就是把環境的概念融入現有的行銷體系中,我們主要借鏡美國與澳洲政府正在發展綠色行銷的廣告用語規範,以管制綠色行銷。澳洲把規範列成清單,包含了九個步驟,可以應用於該國所有的產品,用這項清單可以把政府與消費者被廠商誤導的機會減到最小。

世界各地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開發產品時增加了環境的觀念,而且急切地想把這些產品推上市場,但是他們用的行銷與廣告方式仍有值得爭議的地方。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中,消費者越多的環保社會意識,反而越發對廠商綠色行銷的訴求無法評估其重要性與正確性。

到目前為止,對綠色行銷還沒有一致的定義,根據柯廷頓的《環境的行銷術(Environmental Marketing)》所說的:「以環境管家的態度進行行銷活動,當作企業發展責任與機會。」這意味著商業機構採取綠色行銷哲學,將環保的思潮結合,與現有的行銷決策結合。

從現有的綠色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就可以證明越來越多的綠色影響力在商品促銷中出現。全球的行銷者都正在把環保訴求與商品促銷結合,這也促使各國政府不得不得不正視這個市場策略。

消費者在這場新的行銷戰場中,必須被保護,免於被假的或誤導的廣告用語欺騙,而買了不環保的商品。有些政府認為,某些綠色行銷的訴求,對消費者而言,不但不容易懂,更會造成誤解。已有幾項立法行動以禁止不實廣告,如此將可幫助消費者克服這場「最大的環境危害」。

許多國家樹立了不同的綠色行銷規範,包括產品必須符合設定特別的標準,或是設計特別的術語用於綠色行銷的語彙。德國訂定了最嚴厲的法規,要求生產者回收所有的包裝,如果包裝可以符合法規,則可打上一個「綠點」。德國的例子已經發展出一套全新的行銷系統。如表一所列出的各國訂定的綠色行銷規範。

 

國家

開始立法

法案名稱
澳洲

1991

1992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FTC 規範

加拿大

1988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歐洲共同市場

1993

EC 環保標章(EC Eco-label)
德國(西德)

1978

1991

藍天使(Blue Angel)

綠點(Green Dot)

芬蘭

1991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Labeled)
法國

1991

環保產品(EcoProducts)
日本

1989

環保標章(Eco-Mark)
葡萄牙

1991

環保產品(EcoProdutos)
紐西蘭

1991

環境的抉擇(Environmental Choice)
北歐議會

1991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挪威

1991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瑞典

1991

環保標章(Environmentally Labeled)
英國

1989

英國工業協會規範
美國

1991

1991

1992

綠十字(The Green Cross)

綠封印(The Green Seal)

FTC 規範(FTC Guidelines)

 

「綠點」的立法,對企業是一種強制性的綠色行銷手段,可視為政府強制干預的一種極端表現。德國政府不只是強制企業使用有保證的綠色行銷標誌,而其他的國家則是順其自然,由廠商自由決定使用環保標誌系統。美國、澳洲等國制定綠色行銷的規範,要求企業遵守,使廣告行銷不致誤導消費者。

美國經驗

1992年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訂出綠色規範,以要求企業的綠色行消活動必須是清楚而一絲不苟的。在1991年FTC的消費者保護局以個案調查方式,研究綠色行銷的訴求,在這個特別的思考下,當企業必須先把綠色行銷的訴求送給FTC審查,然後等待FTC的「佳音」,讓企業處於一個非常容易受到責難的處境。

美國的規範比澳洲更為嚴格,所以無法適用於國際市場。一般而言有以下各點:

  1. 所有的證明與參考數據必須明確而顯著,以防虛偽不實。
  2. 產品與包裝的對環境的利益必須區分。
  3. 環保訴求不可過度渲染其環境的利益與貢獻。
  4. 比較性的訴求必須提供足夠的資訊,以證明其間的差異。
  5. 如果使用一般性而未作說明的環保訴求,將被視為虛偽不實。
  6. 下列的字句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標準時才能使用:
  • 可分解的(Degradable)
  • 可生物分解的(Biodegradable)
  • 可光分解的(Photogradable)
  • 可腐化的(Compostable)
  • 可回收的(Recyclable)
  • 含再生材質的(Recycled Content)
  • 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
  • 可重複充填的(Refillable)
  • 對臭氧層安全的(Ozone Safe)
  • 對臭氧層友善的(Ozone Friendly)

美國在1992年以前就對企業綠色行銷作了規範,在1990年國家檢察總長聯席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torney-General, NAAG)就曾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對於環境的行銷公開討論,隨後幾年即向國會提出《1991環境的行銷管理法案》,但是這項法案並未通過。

NAAG的調查產生了兩份報告:Green ReportGreen Report II,後者寫道:「特別委員會這份最後的建議,提出臨時的規範給企業界,並建議完成一個更實際的定義與標準。」NAAG的建議涵蓋更廣泛的綠色行銷的議題,也減少了其不少不明確的地方。不過這份報告最有價值的地方在於,它認為規範是建議性質的而不是法律的要求;這也是1992年提出規範的原則。

NAAG提出四項重點的建議:

  1. 環保訴求必須是非常特定的,不得是一般性的,模糊的,不完整的,或過於廣泛的。
  2. 訴求必須符合現在的固體廢棄物處理的實際情況。
  3. 訴求必須是實質的。
  4. 訴求必須有證據證實。

這四個主題還有更進一步的討論,有些建議可以做成一個清單還算合理,有些則是有點不近人情。例如第二點,規定產品最後被丟棄主要是經由掩埋或焚化,……都不可以宣稱為「可分解的」、「可生物分解的」、「可光分解的」。這或許是有用的宣示,但是卻不能造就一份對行銷人易於應用在所有工業界的清單。更詳細的例子可能對開業者有用,但是過於強調引伸或量化上述的建議,則可能使它們無法被廣泛地運用。

另,環境的行銷用語法案(Environmental Marketing Claims Act)與下列五個主題合併:

  1. 防止虛偽不實的綠色行銷訴求。
  2. 提供消費者可信而且一致的規範,讓消費者能夠比較環境行銷訴求的價值。
  3. 建立單一而準確的標準與定義,以反映最符合環保的製程、產品與包裝。
  4. 鼓勵創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使製造業在產品、包裝生產時可以有環保的考量。
  5. 鼓勵消費者與工業養成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的習慣。

EMCA的設計不但可以免於綠色行銷的誤導,同時也鼓勵改變消費者、工業的行為。該法案內容更詳細明確地告訴行銷人,那些是可接受的行銷行為,那些是不可接受的。法案中也有一個特別的部分樹立綠色行銷專有名詞的使用標準,因此EMCA是一個非常有時效的,但是無法有效地成為一個一般性使用的清單,讓全世界的企業應用。不過有NAAG的許多特點被EMCA和FTC採用,在澳洲的清單中更被廣泛應用。

在FTC的聯邦法規建立前,所有的綠色行銷法規都是在州的階層,在1991年底前,至少有六個州有一些綠色條款,還有五個州懸而未決。這些管制往往著重於基本的問題方面,例如澄清「可回收的」、「回收材質的」定義,以及這些名詞的使用。不過還沒有一個州建立綠色行銷管制的清單。

任何一個規範若要有效執行,必須有效地與企業溝通,讓他們廣泛地採用,然而NAAG報告、EMCA,以及FTC都未能在行銷界造成顯著的需求。FTC的規範提出才兩年尚無法看出具體成效。無論如何,企業界需要實際規範,好讓他們可以從法律面與事實面評估綠色行銷的訴求。

澳洲經驗

在美國蔓延的綠色行銷議題,同樣的也橫掃澳洲,澳洲貿易事務委員會(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Commission)的貿易法設有關於商業競爭、消費者保護的法令,包括對不實廣告的界定。綠色行銷產生的問題,自然落入這些法令認定的範籌中。

事實上澳洲TPC只有對少數的公司不實的綠色行銷行為進行調查,這也是為何在1992年2月以前沒有相關的法令。在1990年下半年,就已經有多項討論在進行,消費者對綠色行銷的不實廣告的抱怨也出現了。隨著綠色行銷廣告的增加,消費者這類的抱怨也隨而增,政府因而要設置一套規範讓企業遵循。

1992年初,澳洲政府透過TPC發布了「行銷環保訴求規範」列舉了8點行銷人應注意的規範。這些規範的訂定是由TPC主導的,由各方利益團體共同長期討論的結果,就像NAAG的公眾論壇一樣。這些利益團體包括了消費者團體,政府機構和管制機構,各別工業,工業團體,以及一些專家團體。TPC提出的草案文件在1990年開始提出,分送給各利益團體,或一些主動要求參與的團體,並要求他們提供意件給TPC,文件最後總結成法規草案和施行細則。澳洲的規範和美國面臨同樣的問題,就是規範不具有實質的約束力量。

TPC的清單有三個主要的缺陷:一、8點規範並沒有把它們代表的重要層次,也無法擴大其影響力;二、相關的各項並未完整解釋,這會使規範的定義模糊,而降低其效力;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並未附有但書。

TPC的8項要求是:

  1. 使用真正具有意義的文字或圖像。
  2. 訴求必須清晰簡單。
  3. 必須完全說明產品特性的利益。
  4. 訴求必須是可查證的。
  5. 廣告上宣稱的利益是實際可達成的。
  6. 廣告必須告知產品相關負面的資訊。
  7. 比較產品特性時,必須呈現真實的差異。
  8. 必須說明對環境產生利益的條件。

美國的前五項規範包含在澳洲的規範中,不過澳洲的規範以較普遍的方式呈現,表二列出美、澳兩國規範的重點,可以看出其間的重疊,也可以看出澳洲規範涵蓋的範圍較廣。

 

規範特性

澳洲貿易委員會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明確陳述環境利益

說明環境特性

說明如何達到環境利益

產品的差異性必須是有明確證具的

訴求內容必須是可被驗證的

無?

負面因素必須納入考慮

使用有意義的用語或圖像

是?

清楚定義背書保證的計畫

在訴求中說明其他可能產生的問題

? 包含特殊定義的用語,但是沒有明確定義。

? 在使用以下的用語時,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可分解的(Degradable)

可生物分解的(Biodegradable)可光分解的(Photogradable)可腐化的(Compostable)可回收的(Recyclable)含再生材質的(Recycled Content)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可重複充填的(Refillable)對臭氧層安全的(Ozone Safe)對臭氧層友善的(Ozone Friendly)

   

 

以下是TPC改良後的規範,它有以下三個原則:a)依重要性的順序排列,b)擴大並釐清許多重點,c)納入第九點以增加其未來的發展性。如果公司的廣告依這個規範清單的順序進行,環保訴求就會清晰而確實,可以檢驗綠色行銷中更精密的訴求,基本上這些原則可以應用在各國的各類公司。

  1. 清楚說明何產品如何構成環境利益。解釋環境利益的文字,必須以一般消費者能夠瞭解的程度,越簡單越好,一般消費者可能對環境的知識並不高明,這樣做可以減少消費者的誤解。
  2. 討論產品究竟那一部分或觀點是符合環境的利益。對環境的利益經常是有關於使用,生產,運輸,丟棄,包裝,或是合併某些上述的因素。訴求應只對於有利的部分,這樣可以防止觀念誤導,引人誤以為產品全部都對環境有益。
  3. 說明產品如何對環境的利益。例如包裝減量可以減少砍伐多少棵樹,少下多少能源等等。在說明利益時,必須讓消費者知道消費行為改變的意義。
  4. 訴求必須與產品有關。如果你聲明你的產品不含氟氯碳化物,而這類產品本來就不含氟氯碳化物,你的聲明就沒有意義了。廣告的訴求必須切中要領。
  5. 任何訴求必須是具體可驗證的。如果你說產品中所含的某種化學成分的量,是同類產品中最低的,就必須能夠提出證明。如果你沒有把握,就不要提出,或是改為有把握的。
  6. 不要使用籠統的論調來說產品具有各種環保特性,往往其中也有一些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當你強調產品是再生塑膠製造的,而這部分只佔產品的極小部分,這樣的訴求會造成更不好的負面影響。
  7. 不可使用曖昧的字句、圖像,或對環境根本沒有意義的環保訴求。諸如「對地球安全」,公司自己設計的環保標章,很容易造成誤導。濫用對環境無關的或是曖昧的訴求來標榜產品的環保特性,有時只會引來消費者團體與政府的批評。
  8. 解釋使用的環保證明或環保標章的性質。這些包括:

a 產品達到的標準。

b 達到以上標準對環境產生的利益。

c 提供證明或標章的來源。包括

證明機構(私人機構,政府,企業)

證明種類(強制的,自願的)